南都訊 系統傢俱記者陳竹沁 陳萬如 任先博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理由嗎?梁女士要求省財政廳公開省檢察院上繳贓款贓物及財政撥款情況,就吃了一回“閉門羹”。省財政廳在回覆函中,要求其提供所申請信息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性的證明,否則不予公開。梁女士對省財政廳提起行政訴訟,昨日,該案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
  要求提交特殊需要關usb聯性證明
  梁女士丈夫涉嫌貪污、受賄、行賄一案目前正在審理中。由於懷疑檢察機信用貸款關辦案有不正當利益驅動,今年4月25日,梁女士向省財政廳申請公開省檢察院2009-2012年上繳贓款贓物及財政撥款的文件。
  在第一封回覆函中,省財政廳找房子以“申請時未提交所申請信息與自身生產、生活需要的關聯性證明”為由,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十五條,要求補正相關內容。
  申請人代理律師吳佈達指出,上述兩條條款分別對應“申請內容不明確”及申請內容為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巴里島信息”,才需要更改、補充或提供證明文件,不適用於本案。關聯性證明並非“條例”嚴格規定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含的內容。
  申請人方面提出,財政信息關乎社會公眾,省財政廳應主動公開,且申請人作為公民對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有調查研究的興趣。省財政廳在第二封回覆函中表示,鑒於申請人未提供關聯性證明,省財政廳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所申請公開信息。對此,吳佈達認為,特殊需要代表申請人主觀意願,不應成為限制信息公開的理由。
  記者查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系統網站發現,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為省政府格式文件,“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欄標註“提交自身特殊需要關聯性證明”,但也有省直單位如省林業局,將“所需信息用途”列為“選填部分”。財政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上也沒有類似標註。
  被申請方來評價關聯性是否合理
  庭審現場,省財政廳代理人表示,省財政廳依據省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規程合法作出行政回覆,但該文件備註“不公開”,因此庭審前未交予申請人一方。文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註意分析研判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開庭前,申請人提交了相關案件的關聯性證明材料,但省財政廳方面認為檢察機關辦案情況與財政廳無關,上述材料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吳佈達表示,“條例”沒有賦予被告審查申請人與所申請信息關聯性證據的權力,“如果針對每一份信息公開申請,都要求申請人提供所謂關聯性證明,並由被申請人一方來評價是否能夠證明存在關聯性,那就等於在信息公開中,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保證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等,都將成為空文”。吳佈達舉例稱,“從現有司法實踐來看,‘關聯性證明’已經成為某些政府和法院變《信息公開條例》為‘信息不公開條例’的利器。”  (原標題:申請信息公開被拒 市民告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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